【雇主/就職】合法試用期老闆員工都適用!!3個月夠嗎?

可不可以要求試用期?

這是勞雇雙方非常在意的問題,沒試過,怎麼會知道啊!老闆怕勞工不好用,勞工更怕碰到戴著善良面具的慣老闆,試用期間,不但是雇主試用勞工,更是勞工觀察雇主啊!

法律有沒有規定試用期?

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規定試用期,但是以前的勞委會、現在的勞動部,還有法院判決,都是承認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,認為試用期的目的是雇主試驗、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、能否適應工作,再來決定是否正式聘僱,以及勞工觀察、評估任職環境優劣、未來有無發展空間機會,再來決定要不要為雇主賣命。所以試用期不是只有雇主看,更是勞工觀察的好時機。

要注意,試用期是勞雇雙方約定好才有喔,不是雇主說的算,如果勞雇雙方沒有約定試用期,就沒有試用期的問題,一切都是要比照正式僱用的法律關係。
要怎麼判斷勞雇雙方有沒有約定試用期,除了白紙黑字寫在勞動契約上,其他如求職廣告、錄取通知等訊息上的紀錄,都可以當成證據。

試用期

試用期長短有沒有限制?

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喔,一般來說也是讓勞雇雙方自己決定的,不過難免發生雇主利用自己強大的優勢,約定過長的試用期,這點法院也有注意到了,有判決就認為試用期過長而違反誠信原則、權利濫用,所以認為約定無效。至於怎樣才是剛好,只能說「技術性低的工作,試用期就短;技術性較高、需要長期觀察判斷才看得出能力的工作,試用期較長。」


作者蘇亦洵律師

作者

蘇亦洵 律師



專長:

民刑事訴訟,勞資糾紛,家庭婚姻,親子關係,契約規劃。

願意傾聽客戶的問題,同時提供專業法律諮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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